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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算机学会(CCF)编程能力等级认证条例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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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CCF编程能力等级认证,英文名Grade Examination of Software Programming(以下简称GESP),由中国计算机学会发起并主办,是为青少年计算机和编程学习者提供学业能力验证的平台。GESP考察语言为图形化编程、Python编程及C++编程,主要考察学生掌握相关编程知识和操作能力,熟悉编程各项基础知识和理论框架,通过设定不同等级的考试目标,让学生具备编程从简单的程序到复杂程序设计的编程能力,为后期专业化编程学习打下良好基础。其中图形化编程认证分为一到四级,Python编程和C++编程认证分为一到八级。

2. GESP是由中国计算机学会(CCF)主办,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3. GESP的宗旨是致力于推动计算机编程能力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与发展,促进计算机领域人才的选拔与培育。

4. GESP属于课外活动,坚持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合作机构

1. CCF开展编程能力等级认证项目,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认证管理,其组织机构包括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认证办公室,同时GESP在开展认证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别行政区及重要的城市设立特派员,GESP合作机构包括认证服务中心、认证考点。

2.认证委员会全面负责GESP认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

1)审核并批准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及常务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撤换或增补事宜;审批各省特派员名单;审批GESP参考用书编委会成员名单。

2)审批与GESP认证相关的提案、办法、规定及条例的修订内容,并报CCF秘书处备案。

3)召集认证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少于2次;召集GESP全体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少于1次。

4)评价各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成效,审批认证奖惩方案。

5)处理针对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认证办公室的投诉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投诉和违规行为。

6)审核GESP认证的其他重要事项,保障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运行。

3. 组织委员会负责GESP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GESP品牌的宣传和推广;

2)起草与认证推广有关的方案、办法,报认证委员会审批;

3)策划、组织年度工作会议和相关认证活;

4)发展、考察、考核评估认证服务中心;指导各认证服务中心的工作,确保符合规范;

5)召集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少于4次;

6)组织组委会委员开展自评工作,以供认证委员会评价参考;

7) 处理涉及GESP认证活动的组织以及认证服务中心的相关投诉和违规行为。

4. 技术委员会负责与认证有关的技术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认证技术标准,编写认证大纲。对认证大纲和相关技术体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2)负责认证系统的调研评估、选型推荐与技术支撑工作,确保认证管理系统和认证评测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及正常运行;

3)负责对认证考点开展认证规范与技术培训;

4)开展认证真题解析及“知识充电站”等普及工作;

5)组织编写或审定GESP参考用书;

6)收集整理认证真题有关反馈,汇总后提交命题委员会;

7)处理涉及GESP认证大纲、技术标准的相关投诉事宜。

5. 命题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计算机界资深的教育专家和命题专家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

1)编写认证考试的题目以及样题等;

2)对认证过程中产生的对题目和答案的争议进行解释;

3)对每期认证考试中考生提出的真题申诉予以复议。

4)负责校审GESP参考用书。

6.认证办公室主任及成员由CCF秘书长委派。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GESP认证的日常运营和实施。

2)制定GESP认证的年度工作计划,支撑各委员会工作,组织认证工作的实施。

3)编制认证项目预决算,报CCF秘书长审批后执行,负责认证项目经费管理。

4)提名特派员人选并报批,负责特派员工作的监督、考核、奖励、更换及日常管理。

5)组织认证考试,协调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进行认证相关准备工作。组织考点培训,审批巡考员人选,负责巡考员工作的监督管理。审核考生报名资料,发布成绩、发放证书。

6)受理通过邮件、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的咨询、投诉及复议事项。

7)处理考点、特派员、巡考员及考生出现的违规行为,并上报认证委员会。

8)负责信息系统运维、认证数据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数据安全。

9)负责GESP品牌宣传合规性监督。

10)审核合作机构(如技术供应商、认证服务中心、考点)资质,合同签署、履约监督及评价。

11)拟制认证奖励与处罚方案,修订完善认证相关规定及条例,并报认证委员会审批。

7. 特派员主要工作职责:

1)监督本省/GESP认证工作合规、有序开展。

2)负责本省/GESP认证推广活动,包括举办讲座、研讨会以及走进中小学等活动,拓展本省GESP考点,提升GESP公众认知度与参与度。

3)管理本省/市考点考务工作,包括组织考试环境安装管理、秩序监督、监控视频收集、监考人员资质审查与监督、考点考务培训等。受理考生对考点的投诉,及时调查解决或上报认证办公室。监督考点工作的合规性,发现违规及时上报处理。

4)负责本省/市各考点巡考员的选拔报批、监督、考核、更换及日常管理。

5)收集并反映认证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8. GESP认证服务中心是负责GESP认证宣传、组织报名的合作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推广GESP,让社会了解GESP认证;

2)组织考生参加GESP认证。

9. GESP考点是GESP官方指定的认证场所。其主要工作职责:

1) 需依据认证办公室和特派员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GESP办公室发布的有关管理制度;

2GESP考点负责人需负责认证场所的管理和参与认证的监考老师、考生的管理。

第三章 认证组织流程和职责

1. 认证组织流程:

1)考场负责老师至少提前一天检查考试用电脑情况,按照系统支持老师的提示安装认证必要文件和系统,检查网络链接,打印考场内考生姓名条并粘贴到相应机位,检查考场监考摄像头是否能正常工作;

2)巡考老师、监考老师于认证正式开始半小时到场,监考老师打开教师电脑和学生电脑,检查系统是否能正常启动,检查认证系统是否能正常启动,检查网络连接是否通畅,检查考场监控摄像头是否已开启;

3)考生家长需遵守考点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严禁进入考生所在的考场机房,一经发现,视为配合考生违规考试,该考生成绩作废。

4)认证正式开始前10分钟允许学生进场,学生可携带最多两支笔以及两张空白A4纸进场(用作演算),监考老师监督学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认证无关的用品进 场包括手机、包、书籍、笔记、多余的纸张、其他文具等;

5)监考老师提醒学生可提前登录认证系统准备考试,但不得提前答题;

6)认证开始时监考老师宣布考试正式开始;

7)认证期间,监考老师应肩负维护考试公平的责任,对于提前开始答题、作弊、交头接耳、制造喧哗和破坏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应提出警告或要  求其离开考场并记录姓名和准考证号反馈GESP办公室;

8)监考老师应回答考生关于考试电脑、考试系统使用方面的问题,不得干扰或帮助学生答题;

9)认证结束时间到监考老师应及时宣布并要求考生起立,不得继续答题,并组织学生有序离开考场;

10) 监考老师在认证结束后关闭电脑、提取考试期间现场监控录像。考点负责人需于考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录像;

11)如果有考场违纪情况,监考老师将情况整理汇总发送给GESP办公室;

12)每期认证后,GESP办公室联合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代表形成审查组,审查处理考生违规行为。

2. 巡考人员职责:

1)巡考人员现场向考生、认证服务中心、考点和有关单位传达和解答CCF关于GESP的规则、活动信息以及有关的技术信息;

2)巡考人员向特派员及时反映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提出改进建议;

3)巡考人员巡查GESP考场秩序,协助监考人员维护考点考试环境;

4)巡考人员监督GESP考场的考试;

5)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上报特派员后按规则给予处罚;

6)巡考人员发现监考人员有违规行为后及时撤换并按规则上报给特派员;

7)巡考人员发现考点有违规行为后,上报特派员;

3. 监考老师职责:

1)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开启和检查设备、宣布认证开始和结束信息,不能迟到、早退,监考期间开小差,更不能无故不监考;

2)监考老师必须严格控制认证各环节时间,以信号为准,不得提前或延迟认证时间;

3)监考老师不准在考场吸烟、看书看报、谈笑风生,应认真监督学生考试;

4)监考老师进入考场必须自觉关闭手机,监考期间严禁接听手机和收发信息;

5)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违反认证纪律的行为。

4. 考生规范:

  (1)考生报名时需准确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当期认证报名截止前,报名成功的考生有两次修改报名信息的机会,等级和语言不可修改,涉及到修改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的,若所报名的等级和语言与系统检测可报信息不匹配,订单将被自动取消,并按照规定退费,需重新报名。报名截止后当期认证的任何报名信息都无法修改,若所填姓名、身份证号与考生本人信息不符,当期考试成绩作废。

2)考生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相应考点参加认证;

3)未成年考生应由家长接送参加认证;

4)考生进入考场前和离开考场后(包括提前交卷离开考场)的人身安全由考生本人负责,未成年考生由法定监护人负责;

5)考生应最少提前1天打印准考证并在参加认证时携带;

6)考生认证时可最多携带两支笔、两页A4纸进入考场,用于演算,其他与认证无关的用品均不能带进考场;

7)携带手机的考生进入考场前应将手机关机并交由监考老师保管;

8)考生须听从监考老师指令,不得破坏考场秩序;

9)除了GESP认证的页面,打开其他网页或者非指定程序均判定为作弊;

10)禁止使用U盘等传输介质;

11)发现作弊情况,CCF将于认证结束后公开处罚。

第四章 延考或者退费

1.报考城市确认考生人数不足20人时,该考点关闭,考生可选择全额退费或延期考试至下次认证,GESP认证办公室将进根据考生选择进行处理。

2.报考人数达20人但不足30人的考点,考生须接受CCF调配至其他考点的安排。不服从调配者,须于收到调配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邮件至gesp@ccf.org.cn申请全额退费或延期至下次认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益,CCF将不予受理。

3.考生报名缴费成功后2天(48小时)内,申请退费,可全额退还;超过48小时但在报名截止时间24小时前申请退费,将收取30%考务费;报名截止前24小时内,系统锁定数据,不再受理退费申请。如考生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且未在上述规,定期间内申请退费或延期的,相关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参加考试,在考生提供相关证明并经CCF审核后可申请延考或者退费。

4.延考申请、考点调整及个人信息修改通道将于报名截止时间24小时前关闭。逾期时,因考生个人原因提出的延考申请,CCF将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CCF原因导致的延考需求,CCF将另行处理。延考有且仅有一次机会,将顺延到下一期认证且不予退费。考生需在下一期报名启动时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语言与级别与延考语言级别保持一致。逾期作废。

5.特殊原因退费或延考规定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按规定申请全额退款,否则CCF将驳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退费或者延考规定

GESP项目中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上课以及其他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当期不能参加认证的考生,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CF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符合规定的考生可申请退费或延考,退费免收退费手续费。

与其他社会性(非学历教育性质)考试、竞赛、培训等活动时间冲突均不属于本项目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

学校期末考、小升初报名、拍毕业照等即具有预见性的情况,均不属于不可抗力。

学校调课上课原则上不属于不可抗力,若因中高考等国家教育部门统一安排的考试,导致学校在报名截止后(不含截止前)发布课程调整通知的突发情况,考生可申请延考(不予退费),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就读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正式调课或期末考试通知;2)文件中必须明确说明调课原因及具体时间调整安排;3)考生须在调课通知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因CCF原因不能参加认证退费或延考规定

GESP项目中,所谓CCF原因包括以下情况:由于CCF原因需关闭考生已报名所在的考点;停止或推迟考生参加考试;将考生从已报名的考点调整到其他考点;考试时因考点的网络、GESP考试系统等问题中断考试且考生主动提出补时申请但未补时成功(认证现场考生未主动提出补时且考场工作人员无记录,则不予认可);其他CCF公开声明的自身原因。符合以上原因之一造成考生未能顺利完成当期认证的,可于当期认证考试(上机考试)结束后五日内申请退费或延考,退费免收退费手续费。

3)考生因病退费或者延考规定

考生因健康原因不宜参加认证而申请退费或延考,需在认证考试当日24:00前向CCF提出退费或者延考申请(逾期申请无效),并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下列文件:在认证考试当日24:00之前由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能够证明考生在认证考试当天不适宜参加认证的真实有效合理的诊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诊断书、病历、住院证明等)和可验证的收费票据及复印件(包括挂号、门急诊、医药费、住院费,仅提供挂号费发票视为资料不完整)。CCF可以根据票证审核的需要,要求考生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如果考生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CCF将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考生因病申请退费,免收退费手续费。

4)考生因近亲属身故的退费或者延考规定

考生因近亲属身故无法参加认证,应出示近亲属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证明应由身故发生地所在国家相应的主管机构签发,死亡时间在认证考试当日24:00前七日内的,适用于本规定)和考生与近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可于当期认证考试(上机考试)结束后3日内申请退费或延考,退费免收退费手续费。考生近亲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6.延考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仅限一次,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所在城市无考点等情况)可再申请一次延考。

7.在前一次认证中已经申请延考的考生,若下次认证时因个人原因未能报名参加,将不予办理退费或再次延考。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缺考,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延考。

第五章 命题、保密约束

1. 参与GESP的全体工作人员及考生要认真执行认证条例及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到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求真务实。

2. 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与GESP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或非劳务性酬金。

3. 命题应符合或稍高于考试学生的水平,不超过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

4. 命题组成员命题后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辅导。参与命题和试卷发放过程中的所有人员必须保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 考试和命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子女或其他亲属参加考试者,须主动事先声明并予以回避。

6. 任何人在了解了即将启用的认证试题后,在开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信息。在了解了答案后,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7.所有以CCF名义组织的与GESP有关的题目、说明、题解、测试数据、经当事人授权的答案(包括解题过程和源程序)以及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属于CCF,授权命题委员会管理和使用。题目解密后可用于教学等非商业性活动。未经CCF同意和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出版和传播,或以任何形式谋取商业利益。如结集出版,应以CCF的名义出版,或与出版机构合作出版,主编或编者可以署个人姓名。CCF GESP项目涉及到的所有个人信息,除CCF授权考点办理考生入校政策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和传播,或以任何形式谋取商业利益。以上行为,CCF有权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士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所有以CCF名义组织的与GESP有关的题目、说明、题解、测试数据、经当事人授权的答案(包括解题过程和源程序)、报名数据、服务中心数据、考点数据以及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属于CCF。所有GESP系统服务提供方必须遵循国家关于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考试服务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妥善做好风险控制、应急响应以及规范操作。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颁发

1. GESP考试成绩由系统评定,成绩证书由主办单位颁发。

2. 主办单位在GESP官网(gesp.ccf.org.cn)公布考生成绩。

第七章 监督

GESP的全体工作人员及考生均须遵守相关条例和相应规则,并应接受监督:

1. 主办单位CCF的工作由中国科协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2. GESP组织机构的工作由CCF秘书处监督,GESP认证办公室执行。

3. 主办单位派巡视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GESP考试进行巡察,代表主办单位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主办单位有权随机调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GESP考卷。

4. 如发现某个人或组织单位有违规行为,任何与考试有关的个人与单位都有权向违规人或该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必须为投诉人保密。

5. 对考试中考生的违规行为、实施监考的工作人员、特派员、认证服务中心、考点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根据情形给以处罚。

6. 特派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提前将试题泄漏给考生;

2)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3)发现考点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而继续聘用;

4)考试期间给考生提供信息;

5)擅自更改考生的考试结果;

6)违背公平公正和其他违反GESP考试条例的行为。

7. 考点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提前将试题泄漏给考生;

2)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而不制止、不上报;

3)未按规定为考生提供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4)未按规定的时间向考生提供考试题目;

5)考试期间给考生提供信息;

6)擅自更改考生的考试结果;

7)未按照规定安装配置考试机房的软件环境;

8)未提供考场监控视频;

9)违背公平公正和其他违反GESP考试条例的行为。

8. 考生违规行为是指:

1)  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指出后仍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试题或与试题有关的信息;

3)考试前及考试中为其他考生提供与试题有关的信息;

4)未经许可通过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试题答案带入考场;

5)让他人替代参加考试或以他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参加考试;

6)抄袭或拷贝他人的答案或程序;

7)访问非GESP考试网址;

8)携带通讯工具入场并处于开机状态;

9)有意提供或接受给他人答案或程序;

  (10)威胁、侮辱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11)  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

12)其他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9. 认证服务中心、考点、巡考员、其他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在网站、印刷品等其他途径中使用由主办单位组织的考试的题目;

2)未经主办单位允许在考点及附近宣发广告;

3)认证服务中心、考点未按《GESP认证服务中心和考点管理规定》、相关条例和主办单位的规定参与、组织或不具备足够的能力组织GESP考试;

4)考点未按GESP相关条例和主办单位的规定设置考场和组织监考人员监考;

5)考点没有足够的且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GESP考试活动的技术支持和评测活动;

6)以非正当途径获得考试题目并在考试前透露给考生;

7)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考试;

8)考试期间给考生提供信息;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GESP组织单位并企图修改考试结果;

10)向GESP活动组织单位或相关个人行贿;

11)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考试和干扰考试的行为。

第八章 处罚

对影响公平公正考试的行为,由主办单位根据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1. 考生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该考生将被取消认证资格,本次考试成绩作废,视情节严重处以禁止参加1-3年内GESP认证的处罚。

2. 在考试中监考教师存在违规行为、纵容违规行为或发现违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视为失职。撤销其监考资格,视情节严重处以1-3年内禁止参与GESP相关监考工作的处罚,主办单位予以处罚考点2000元,并通报批评。

3. 在考试中特派员、巡考员及其他考务人员若存在违规行为,或已发现违规行为但不予处罚,视为失职,主办单位将撤消其特派员、巡考员等资格,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4. 在考试中认证服务中心、考点等单位失职,主办单位视情形给予取消其认证服务中心、考点资格的处罚,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5. 在认证过程中,考点未按规定安装配置考场机房的软件环境,未上传考试监控视频(如上传监控视频非本次考试监考录像,视为未上传),首次违规将予以处罚2000元。两期违规,取消考点资格。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考试运营的事故,考点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承担CCF的间接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6.考试后,GESP认证办公室将使用多种技术手段和非技术手段,对考场纪律进行复查(相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GESP考试系统代码查重、访问网址抓取、考场监控视频查看等)。在复查中被查实存在代码雷同、访问非GESP考试网址、现场传递或交换答案等违规行为的考生,本次考试成绩作废,视情节严重处以禁止参加1-3年内GESP认证的处罚。

7. 组织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委员如有泄密,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公布。

8. 组织机构未经主办单位许可私自虚假宣传或违规宣传GESP相关信息,视情形给予警告、除名或不得参与GESP任何活动的处罚。

9.GESP认证中一旦发生事故(发生的所有事故统称为事故),技术委员会将立即进行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若事故由服务方的疏忽、错误或产品缺陷引起,服务方将承担相应责任。服务方需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技术委员会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并在事故处理期间保持沟通,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考试运营的事故,服务方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承担CCF的间接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所有违规行为均由主办单位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九章 投诉

1. 设立GESP投诉受理邮箱:

违规行为投诉邮箱:gespcomplain1@ccf.org.cn

专职工作人员投诉邮箱:gespcomplain2@ccf.org.cn(仅受理对GESP专职工作人员的投诉邮件)。

考生、家长或者合作单位代表均可投诉,同时CCF为投诉人保密。

2. 邮箱收到投诉后,将安排专人填写投诉受理工作单,并根据投诉内容第一时间分类、报送对应负责人及工作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给出意见,GESP办公室参考意见并依据以上处罚条例,对违规的个人或者机构给予相应处罚并于官网公示。

3. 被处罚方可向主办单位或其上一级单位申诉。主管单位为最终裁决单位。

4. 主管单位对主办单位及主办单位组织者的处罚由主管单位制定。

5. 必须实名投诉,匿名投诉不受理,非投诉受理邮箱来源的投诉不受理。

第十章 附则

1. 本条例由主办单位CCF主持制定和修订。

2. 本条例的制定或修订征求组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派员及相关单位和人士的意见。

3. 本条例由CCF秘书长审批,由秘书处发布实施。

4. 本条例由CCF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规则于2023314日试行版发布,202375正式版发布,2024119日第一次修订,2025311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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