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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算机学会(CCF)编程能力等级认证条例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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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算机学会(CCF)编程能力等级认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 CCF编程能力等级认证,英文名Grade Examination of Software Programming(以下简称GESP),由中国计算机学会发起并主办,是为青少年计算机和编程学习者提供学业能力验证的平台。GESP考察语言为图形化编程、Python编程及C++编程,主要考察学生掌握相关编程知识和操作能力,熟悉编程各项基础知识和理论框架,通过设定不同等级的考试目标,让学生具备编程从简单的程序到复杂程序设计的编程能力,为后期专业化编程学习打下良好基础。其中图形化编程认证分为一到四级,Python编程和C++编程认证分为一到八级。

2. GESP是由中国计算机学会(CCF)主办,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3. GESP的宗旨是致力于推动计算机和编程能力的全社会普及和发展,以及计算机和编程领域人才的选拔。

4. GESP属于课外活动,坚持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1. CCF开展编程能力等级认证项目,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认证管理,其组织机构包括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认证服务中心、认证考点,并在开展认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特派员。

2. 组织委员会是GESP的部分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

1)起草或动议制定与认证活动以及认证组织机构有关的规章制度;

2)规划和制定GESP的发展方向和策略,编制GESP年度认证计划;

3)策划、组织和落实GESP的有关认证活动;

4)撰写活动新闻稿和工作会议纪要、编制GESP简报、网页内容等;

5)评估GESP认证活动和组织委员会委员的贡献等;

6)负责向社会宣传推广GESP品牌和认证活动;

7) 考察考试服务中心(认证考试的各地宣传和推广机构)以及考试考点等;

8)选举新的组织委员会常务委员,选举组织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9)批准委员的加入,决定委员的除名;

10)修订条例和相关规则。

3. 技术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与认证有关的技术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认证技术标准,编写认证大纲;

2)给命题委员会提供参考的考试样卷样题;

3)负责认证辅导用书的编写组织工作;

4)对考点和各地特派员进行考试须知培训;

5)测试和确保认证系统符合使用要求;

6)对认证大纲和其他技术体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7GESP认证考试系统的调研评估、推荐采用与技术支撑。

4. 命题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计算机界资深的教育专家和命题专家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

1)编写认证考试的题目以及样题等;

2)对认证过程中产生的对题目和答案的争议进行解释。

5. 特派员主要工作职责:                 

1)及时向考生、认证服务中心、考点和有关单位传达CCF关于活动规则、活动信息以及和活动有关的技术信息;

2)经报备CCF秘书处后,组织当地GESP相关培训活动;

3)向CCF及时反映认证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提出改进建议;

4)参加由CCF组织的有关活动;

5)管理、监督GESP本省工作;

6)选定本省GESP分考场,指定或撤换各分考场负责人、巡考员;

7)根据规则对舞弊考生或监考人进行惩罚或上报主办单位;

8)接受参加GESP考生的申诉并及时解决或上报主办单位。

6. GESP认证服务中心是负责GESP认证发展的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推广GESP,让社会了解GESP认证;

2)组织考生参加GESP认证。

7. GESP考点是GESP官方指定的认证场所。其主要工作职责:

1) 需依据GESP办公室和GESP特派员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GESP办公室发布的有关管理制度;

2 GESP考点需负责认证场所的管理和参与认证的监考老师、考生的管理。

第三章 命题、保密和约束

1. 参与GESP的全体工作人员及考生要认真执行认证条例及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到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求真务实。

2. 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与GESP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或非劳务性酬金。

3. 命题应符合或稍高于考试学生的水平,不超过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

4. 命题组成员命题后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辅导。参与命题和试卷发放过程中的所有人员必须保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 考试和命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子女或其他亲属参加考试者,须主动事先声明并予以回避。

6. 任何人在了解了即将启用的认证试题后,在开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信息。在了解了答案后,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7.所有以CCF名义组织的与GESP有关的题目、说明、题解、测试数据、经当事人授权的答案(包括解题过程和源程序)以及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属于CCF,授权命题委员会管理和使用。题目解密后可用于教学等非商业性活动。未经CCF同意和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出版和传播,或以任何形式谋取商业利益。如结集出版,应以CCF的名义出版,或与出版机构合作出版,主编或编者可以署个人姓名。CCF GESP项目涉及到的所有个人信息,除CCF授权考点办理考生入校政策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和传播,或以任何形式谋取商业利益。以上行为,CCF有权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士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所有以CCF名义组织的与GESP有关的题目、说明、题解、测试数据、经当事人授权的答案(包括解题过程和源程序)、报名数据、服务中心数据、考点数据以及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属于CCF。所有GESP系统服务提供方必须遵循国家关于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考试服务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妥善做好风险控制、应急响应以及规范操作。

第四章 认证组织流程、职责

1. 认证组织流程:

1)考场负责老师至少提前一天检查考试用电脑情况,按照系统支持老师的提示安装认证必要文件和系统,检查网络链接,打印考场内考生姓名条并粘贴到相应机位,检查考场监考摄像头是否能正常工作;

2)巡考老师、监考老师于认证正式开始半小时到场,监考老师打开教师电脑和学生电脑,检查系统是否能正常启动,检查认证系统是否能正常启动,检查网络连接是否通畅,检查考场监控摄像头是否已开启;

3)认证正式开始前10分钟允许学生进场,学生可携带最多两支笔以及两张空白A4纸进场(用作演算),监考老师监督学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认证无关的用品进 场包括手机、包、书籍、笔记、多余的纸张、其他文具等;

4)监考老师提醒学生可提前登录认证系统准备考试,但不得提前答题;

5)认证开始时监考老师宣布考试正式开始;

6)认证期间,监考老师应肩负维护考试公平的责任,对于提前开始答题、作弊、交头接耳、制造喧哗和破坏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应提出警告或要  求其离开考场并记录姓名和准考证号反馈GESP办公室;

7)监考老师应回答考生关于考试电脑、考试系统使用方面的问题,不得干扰或帮助学生答题;

8)认证结束时间到监考老师应及时宣布并要求考生起立,不得继续答题,并组织学生有序离开考场;

9) 监考老师在认证结束后关闭电脑、提取考试期间现场监控录像。考点负责人需于考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录像;

10)如果有考场违纪情况,监考老师将情况整理汇总发送给GESP办公室;

(11)每期认证后,GESP办公室联合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代表形成审查组,审查处理考生违规行为。

2. 巡考人员职责:

1) 巡考人员现场向考生、认证服务中心、考点和有关单位传达和解答CCF关于GESP的规则、活动信息以及有关的技术信息;

2)巡考人员向特派员及时反映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提出改进建议;

3)巡考人员巡查GESP考场秩序,协助监考人员维护考点考试环境;

4)巡考人员监督GESP考场的考试;

5)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上报特派员后按规则给予处罚;

6)巡考人员发现监考人员有违规行为后及时撤换并按规则上报给特派员;

7)巡考人员发现考点有违规行为后,上报特派员;

3. 监考老师职责:

1)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开启和检查设备、宣布认证开始和结束信息,不能迟到、早退,监考期间开小差,更不能无故不监考;

2)监考老师必须严格控制认证各环节时间,以信号为准,不得提前或延迟认证时间;

3)监考老师不准在考场吸烟、看书看报、谈笑风生,应认真监督学生考试;

4)监考老师进入考场必须自觉关闭手机,监考期间严禁接听手机和收发信息;

5)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违反认证纪律的行为。

4. 考生规范:

1)考生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相应考点参加认证;

2)未成年考生应由家长接送参加认证;

3)考生进入考场前和离开考场后(包括提前交卷离开考场)的人身安全由考生本人负责,未成年考生由法定监护人负责;

4)考生应最少提前1天打印准考证并在参加认证时携带;

5)考生认证时可最多携带两支笔、两页A4纸进入考场,用于演算,其他与认证无关的用品均不能带进考场;

6)携带手机的考生进入考场前应将手机关机并交由监考老师保管;

7)考生须听从监考老师指令,不得破坏考场秩序;

8)除了GESP认证的页面,打开其他网页或者非指定程序均判定为作弊;

9)禁止使用U盘等传输介质;

10)发现作弊情况,CCF将于认证结束后公示处罚公告。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颁发

1. GESP考试成绩由系统评定,成绩证书由主办单位颁发。

2. 主办单位在GESP官网(gesp.ccf.org.cn)公布考生成绩。

第六章 监督

GESP的全体工作人员及考生均须遵守相关条例和相应规则,并应接受监督:

1. 主办单位CCF的工作由中国科协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2. GESP组织机构的工作由CCF秘书处监督。

3. 主办单位派巡视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GESP考试进行巡察,代表主办单位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主办单位有权随机调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GESP考卷。

4. 如发现某个人或组织单位有违规行为,任何与考试有关的个人与单位都有权向违规人或该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必须为投诉人保密。

5. 对考试中考生的违规行为、实施监考的工作人员、特派员、认证服务中心、考点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根据情形给以处罚。

6. 特派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提前将试题泄漏给考生;

2)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3)发现考点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而继续聘用;

4)擅自更改考生的考试结果;

5)违背公平公正和其他违反GESP考试条例的行为。

7. 考点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提前将试题泄漏给考生;

2)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而不制止、不上报;

3)未按规定为考生提供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4)未按规定的时间向考生提供考试题目;

5)擅自更改考生的考试结果;

6)违背公平公正和其他违反GESP考试条例的行为。

8. 考生违规行为是指:

1)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指出后仍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试题或与试题有关的信息;

3)考试前及考试中为其他考生提供与试题有关的信息;

4)未经许可通过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试题答案带入考场;

5)让他人替代参加考试或以他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参加考试;

6)抄袭或拷贝他人的答案或程序,有意提供给他人答案或程序;

7)不遵守考场规定并影响公平考试的其他行为;

8)违背公平公正和其他违反GESP考试条例的行为。

9. 认证服务中心、考点、其他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在网站、印刷品等其他途径中使用由主办单位组织的考试的题目;

2)未经主办单位允许在考点及附近宣发广告;

3)认证服务中心未按GESP相关条例和主办单位的规定组织或不具备足够的能力组织GESP考试;

4)考点未按GESP相关条例和主办单位的规定设置考场和组织监考人员监考;

5)考点没有足够的且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GESP考试活动的技术支持和评测活动;

6)以非正当途径获得考试题目并在考试前透露给考生;

7)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考试;

8)考试期间给考生提供信息;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GESP组织单位并企图修改考试结果;

10)向GESP活动组织单位或相关个人行贿;

11)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考试和干扰考试的行为。

第七章 处罚

对影响公平公正考试的行为,由主办单位根据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1. 考生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该考生将被立刻取消考试资格,本次考试成绩作废,视情节严重处以禁止参加1-3年内GESP认证的处罚。

2. 在考试中监考教师纵容违规行为或发现违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视为失职。撤销其监考资格,视情节严重处以1-3年内禁止参与GESP相关监考工作的处罚,主办单位予以处罚考点2000元,并通报批评。

3. 在考试中特派员已发现违规行为但不予处罚,视为失职,主办单位将撤消其特派员资格,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4. 在考试中认证服务中心、考点等单位失职,主办单位视情形给予取消其认证服务中心、考点资格的处罚,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5. 在考试中,考点一期没有上传考试录像,处罚2000元。两期没有上传,取消考点资格。如上传录像非本次考试监考录像,视为未提交。

6. 组织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委员如有泄密,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公布。

7. 组织机构未经主办单位许可私自虚假宣传或违规宣传GESP相关信息,视情形给予警告、除名或不得参与GESP任何活动的处罚。

8.GESP认证中一旦发生事故(发生的所有事故统称为事故),技术委员会将立即进行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若事故由服务方的疏忽、错误或产品缺陷引起,服务方将承担相应责任。服务方需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技术委员会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并在事故处理期间保持沟通,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考试运营的事故,服务方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承担CCF的间接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9. 所有违规行为均由主办单位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八章 投诉

1. 设立GESP投诉受理邮箱:

违规行为投诉邮箱:gespcomplain1@ccf.org.cn

专职工作人员投诉邮箱:gespcomplain2@ccf.org.cn(仅受理对GESP专职工作人员的投诉邮件)。

考生、家长或者合作单位代表均可投诉,同时CCF为投诉人保密。

2. 邮箱收到投诉后,将安排专人填写投诉受理工作单,并根据投诉内容第一时间分类、报送对应负责人及工作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给出意见,GESP办公室参考意见并依据以上处罚条例,对违规的个人或者机构给予相应处罚并于官网公示。

3. 被处罚方可向主办单位或其上一级单位申诉。主管单位为最终裁决单位。

4. 主管单位对主办单位及主办单位组织者的处罚由主管单位制定。

5. 必须实名投诉,匿名投诉不受理,非投诉受理邮箱来源的投诉不受理。

第九章 附则

1. 本条例由主办单位CCF主持制定和修订。

2. 本条例的制定或修订征求组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派员及相关单位和人士的意见。

3. 本条例由CCF秘书长审核,由秘书处发布实施。

4. 本条例由CCF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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