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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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P认证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GESP认证服务中心是与中国计算机学会(CCF)签约的,受GESP办公室和组委会管理并约束的,负责GESP认证发展的机构。
GESP认证服务中心的职能是GESP的宣传和推广,让社会了解GESP认证,组织考生参加GESP认证。
GESP认证服务中心管理条例(本条例)对GESP认证服务中心、GESP认证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言论和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
条例如下:
1.GESP认证服务中心依据与CCF签订的协议,有义务对GESP认证进行正面的宣传和推广,有义务保护CCF和GESP认证的形象不受损害;
2.GESP认证服务中心不得夸大宣传,除“CCF-GESP认证服务中心”、“GESP认证服务中心”外,不得以“CCF-CSP合作单位”、“信息学奥赛合作单位”、“CCF编程认证指定服务中心”(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等名义进行GESP认证的宣传推广和其他活动;
3.GESP认证服务中心的授牌需遵守GESP组委会的管理规定,挂牌内容和形式需经过GESP组委会和办公室的审核,不得私自挂牌或互相授牌;
4.除CCF明确授权的地方性GESP认证服务中心,其他GESP认证服务中心不得以类似“GESP北京认证服务中心”、“广东省GESP服务中心”等明确有地方性独占意义的描述进行宣传;
5.GESP认证服务中心代表GESP认证的对外形象,认证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负责人、服务中心员工等不得有任何损害CCF、CCF-GESP、CCF其他项目的言论和行为;
6.GESP认证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手段在未经考生和家长允许的情况下修改考生报名信息;
7.GESP认证服务中心有保护考生信息的义务;
8.GESP考认证服务中心不得对任何考生、家长、其他服务中心或考点、培训机构等有诋毁、谩骂、攻击等行为;
9.GESP考认证服务中心不得与任何其他途径串通,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考生信息,包括考点、组委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特派员等,不得出现违规宣传及恶意竞争行为;
10.为避免培训机构收集考生信息和借组织考试之机进行授课和品牌宣传活动,考点、服务中心在考试期间不得拉群服务,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周边进行商业推广活动;
11.GESP认证服务中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CCF签订的协议内容;
12.GESP认证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破坏CCF-GESP认证形象的手段进行GESP的宣传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以返利和报名价格折扣的形式组织报名等。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属GESP办公室,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认证服务中心,GESP办公室和组委会将视情节是否严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合作、取消合作并永久不再合作的措施。
GESP考点管理规定
GESP考点是GESP官方指定的认证场所,需依据GESP办公室和GESP特派员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GESP办公室发布的有关管理制度。
GESP考点管理规定涉及认证场所的管理和参与认证的监考老师、考生的管理。
1.GESP考点的设立需要满足GESP办公室发布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每次认证前五天,需确保机房已具备考试环境,并上报特派员;
2.GESP考点应设立在大学或中小学机房,不得设立在培训机构教室或机房;
3.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申请和组织GESP考点,GESP考点不得有任何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背景或与之有关联;
4.GESP考点应按照GESP办公室和特派员的认证计划开设考场并保障认证活动的正常组织实施;
5.GESP考点有负责解答当地GESP考生和家长咨询的义务;
6.GESP考点不得有任何损害CCF和GESP形象的言行;
7.GESP考点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秩序的权利和义务,有组织和管理考点监考老师的权利和义务;
8.GESP考点内外不得有任何教育培训领域的商业广告和宣传活动,GESP考点有管理和清除考点内外商业广告和宣传活动的义务;
9.GESP考点应按照GESP办公室和特派员的计划向学生分发纸质证书;
10.GESP考点监考人员需积极处理考场出现的问题并汇报GESP考点巡考人员和GESP办公室,不得有任何损害CCF和GESP形象的言行;
11.GESP考点、考点监考人员不得收集、保存、交易考生信息(包括本考点和其他考点),不得收集、保存、提前发布考试真题,不得向考生做任何商业性质的宣传和商品、课程推荐等;
12.GESP考点和监考老师不得因任何原因和理由组织考生QQ群、微信群、钉钉群等;
13.GESP考点和监考老师不得私下联系考生和家长,因考试组织原因联系考生(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联系方式)时不得以任何培训机构背景进行自我介绍,不得与考生沟通任何与认证本身无关的话题,不得在沟通中提及与培训机构有关的信息;
14.GESP考点和监考老师有保护考生信息的义务;
15.GESP考点代表了CCF和GESP的对外形象,GESP考点和监考老师不得对任何考生、家长、其他考点或服务中心、培训机构等有诋毁、谩骂、攻击等行为;
16.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属GESP办公室,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考点和监考人员,GESP办公室和组委会将视情节是否严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考点、取消考点并永久不再合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