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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P考试组织流程及规则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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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P考试组织流程
 

1.考场负责老师至少提前一天检查考试用电脑情况,按照系统支持老师的提示安装考试必要文件和系统,检查网络链接,打印考场内考生姓名条并粘贴到相应机位,检查考场监考摄像头是否能正常工作;
2.巡考老师、监考老师于考试正式开始半小时到场,监考老师打开教师电脑和学生电脑,检查系统是否能正常启动,检查考试系统是否能正常启动,检查网络连接是否通畅,检查考场监控摄像头是否已开启;
3.考试正式开始前10分钟允许学生进场,学生可携带最多两支笔以及两张空白A4纸进场(用作演算),监考老师监督学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用品进 场包括手机、包、书籍、笔记、多余的纸张、其他文具等;
4.监考老师提醒学生可提前登录考试系统准备考试,但不得提前答题;
5.考试开始时监考老师宣布考试正式开始;
6.考试期间,监考老师应肩负维护考试公平的责任,对于提前开始答题、作弊、交头接耳、制造喧哗和破坏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应提出警告或要  求其离开考场并记录姓名和准考证号反馈GESP办公室;
7.监考老师应回答考生关于考试电脑、考试系统使用方面的问题,不得干扰或帮助学生答题;
8.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老师应及时宣布并要求考生起立,不得继续答题,并组织学生有序离开考场;
9.监考老师在考试结束后关闭电脑、提取考试期间现场监控录像。考点负责人需于考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录像,提交方式由GESP特派员提供。一期没有上传考试录像,处罚2000元。两期没有上传,取消考点资格。如上传录像非本次考试监考录像,视为未提交;
10.如果有考场违纪情况,监考老师将情况整理汇总发送给GESP办公室;
11.巡考老师应在考试期间协助监考老师维护考场秩序并监督监考老师监考情况。

 

 

GESP监考老师职责
 

1.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开启和检查设备、宣布考试开始和结束信息,不能迟到、早退,监考期间开小差,更不能无故不监考;
2.监考老师必须严格控制考试各环节时间,以信号为准,不得提前或延迟考试时间;
3.监考老师不准在考场吸烟、看书看报、谈笑风生,应认真监督学生考试;
4.监考老师进入考场必须自觉关闭手机,监考期间严禁接听手机和收发信息;
5.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GESP考生须知

 

1.考生报名时需准确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当期认证报名截止前,报名成功的考生有两次修改报名信息的机会,等级和语言不可修改,涉及到修改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的,若所报名的等级和语言与系统检测可报信息不匹配,订单将被自动取消,并按照规定退费,需重新报名。报名截止后当期认证的任何报名信息都无法修改。

2.考生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相应考点参加考试;
3.未成年考生应由家长接送参加考试;
4.考生进入考场前和离开考场后(包括提前交卷离开考场)的人身安全由考生本人负责,未成年考生由法定监护人负责;
5.考生应最少提前1天打印准考证并在参加考试时携带;
6.考生考试时可最多携带两支笔、两页A4纸进入考场,用于演算,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用品均不能带进考场;
7.携带手机的考生进入考场前应将手机关机并交由监考老师保管;
8.考生须听从监考老师指令,不得破坏考场秩序;
9.除了GESP考试的页面,打开其他网页或者非指定程序均判定为作弊;
10.禁止使用U盘等传输介质;
11.发现作弊情况,CCF将于认证结束后公示处罚公告。

延考或者退费规则

1.报考城市确认考生人数不足20人时,该考点关闭,考生可选择全额退费或延期考试至下次认证,GESP认证办公室将进根据考生选择进行处理。
2.报考人数达20人但不足30人的考点,考生须接受CCF调配至其他考点的安排。不服从调配者,须于收到调配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邮件至gesp@ccf.org.cn申请全额退费或延期至下次认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益,CCF将不予受理。
3.考生报名缴费成功后48小时内申请退费,可全额退还;超过48小时但在报名截止时间24小时前申请退费,将收取30%考务费;报名截止前24小时内,系统锁定数据,不再受理退费申请。如考生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且未在上述规定期间内申请退费或延期的,相关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参加考试,在考生提供相关证明并经CCF审核后可申请延考。
4.延考申请、考点调整及个人信息修改通道将于报名截止时间24小时前关闭。逾期时,因考生个人原因提出的延考申请,CCF将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CCF原因导致的延考需求,CCF将另行处理。

5.延考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仅限一次,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所在城市无考点等情况)可再申请一次延考。

6.在前一次认证中已经申请延考的考生,若下次认证时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将不予办理退费或再次延考。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缺考,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延考。

 

*本规则于2023年3月14日发布,2023年6月12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7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23年12月5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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