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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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认证名称是编程能力等级认证,英文译名是Grade Examination of Software Programming,英文简称是GESP。
第二条 本认证主办单位是中国计算机学会(CCF)。
第三条 本认证宗旨是致力于推动计算机编程能力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与发展,促进计算机领域人才的选拔与培育。本认证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为了更好推广GESP认证,CCF设立如下组织机构:认证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认证办公室,同时在开展认证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别行政区及重要的城市设立特派员。
第二条 认证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及命题委员会均由委员构成,委员人数根据实际需求科学设定。
第三条 认证委员会
1.认证委员会的组成
认证委员会设主席1名,委员4名。其中,主席由CCF秘书长或其授权的代表担任。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命题委员会主席为认证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认证委员会主席可另任命1名委员。
2.认证委员会主席主持认证委员会工作,负责提名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主席及1名认证委员会委员人选,按相关程序报CCF秘书长批准 。
3.认证委员会职责
(1)全面负责GESP认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审核并批准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及常务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撤换或增补事宜;审批各省特派员名单;审批GESP参考用书编委会成员名单。
(3)审批与GESP认证相关的提案、办法、规定及条例的修订内容,并报CCF秘书处备案。
(4)召集认证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少于2次;召集GESP全体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少于1次。
(5)评价各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成效,审批认证奖惩方案。
(6)处理针对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认证办公室的投诉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投诉和违规行为。
(7)审核GESP认证的其他重要事项,保障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运行。
第四条 组织委员会
1.组织委员会的组成
组织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常务委员4-6名,委员若干。组织委员会成员由来自高校、中小学的计算机相关专业人士,以及CCF银质及以上合作伙伴且已获得GESP银牌及以上认证服务中心的代表(艰苦边远地区条件可适当放宽)组成。组织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是GESP认证服务中心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首届委员会成员由CCF秘书长委任,后续成员由本条例第三条相关办法产生。
2.组织委员会主席主持组织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3.组织委员会职责
(1)负责GESP品牌的宣传和推广。
(2)起草与认证推广有关的方案、办法,报认证委员会审批。
(3)策划、组织年度工作会议和相关认证活动。
(4)发展、考察、考核评估认证服务中心;指导各认证服务中心的工作,确保符合规范。
(5)召集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年召开次数不少于4次。
(6)组织组委会委员开展自评工作,以供认证委员会评价参考。
(7)处理涉及GESP认证活动的组织以及认证服务中心的相关投诉和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
1.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技术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常务委员3-5名,委员不超过10名。技术委员会成员由来自与计算机教育相关的高校、中小学的专业人士,以及CCF银质及以上合作伙伴且已获得GESP银牌及以上的认证服务中心的代表(艰苦边远地区条件可适当放宽)组成。其中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不得是与GESP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存在利益关联的机构。首届委员会成员由CCF秘书长委任,后续成员由本条例第三条相关办法产生。
2.技术委员会主席主持技术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3.技术委员会职责
(1)制定认证技术标准,编写认证大纲。对认证大纲和相关技术体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2)负责认证系统的调研评估、选型推荐与技术支撑工作,确保认证管理系统和认证评测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及正常运行。
(3)负责对认证考点开展认证规范与技术培训。
(4)开展认证真题解析及认证技术普及等工作。
(5)组织编写或审定GESP参考用书。
(6)收集整理认证真题有关反馈,汇总后提交命题委员会。
(7)处理涉及GESP认证大纲、技术标准的相关投诉事宜。
第六条 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任期和换届
1.组织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优秀者可连任1届,特别优秀者可连任2届,最多不超过六年。
2.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届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处理方式如下:
(1)若组织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主席连续2次无法主持所在委员会的工作,或存在履职能力不足,违规失职,存在主观工作懈怠行为,导致重大工作失误或责任事故等情况之一,则免除主席职务,由认证委员会主席提名该委员会内一位现任副主席报CCF秘书长批准后继任,空缺的副主席职务由新继任主席从常务委员中提名,经认证委员会批准后任职。
(2)若组织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连续2次无法参与其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或存在履职能力不足,违规失职,存在主观工作懈怠行为,导致重大工作责任事故等情况之一,经其委员会主席提议,并报认证委员会批准后,免除其职务,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替补人员。
(3)若组织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任职单位且仍从事编程教育相关工作,则由认证委员会主席根据岗位要求及本人意愿,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留任,新继任程序参照本条第(1)款规定执行。
(4)组织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任职单位且仍从事编程教育领域相关工作,由该委员会主席评估后提出留任建议,经本人确认后报认证委员会审批。不予留任或不再符合岗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替补。
(5)依据本条规定产生的届期内继任或留任人员,其任期至当届委员会正常任期届满为止。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的任免事宜,均须严格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程序,并报认证委员会审批,同时符合GESP相关规定。
第七条 命题委员会
1.命题委员会的组成
命题委员会设主席1名,委员若干。成员主要由计算机界资深的教育专家和命题专家组成。所有成员需与CCF签署保密协议。
2.命题委员会主席主持命题委员会工作,提名命题委员会委员,并报认证委员会主席批准。
3.命题委员会职责
(1)编写认证题目及样题。
(2)对认证过程中关于题目与答案的争议予以解释。
(3)对每期认证考试中考生提出的真题申诉予以复议。
(4)负责校审GESP参考用书。
第八条 认证办公室
1.认证办公室主任及成员由CCF秘书长委派。
2.认证办公室职责
(1)负责GESP认证的日常运营和实施。
(2)制定GESP认证的年度工作计划,支撑各委员会工作,组织认证工作的实施。
(3)编制认证项目预决算,报CCF秘书长审批后执行,负责认证项目经费管理。
(4)提名特派员人选并报批,负责特派员工作的监督、考核、奖励、更换及日常管理。
(5)组织认证考试,协调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进行认证相关准备工作。组织考点培训,审批巡考员人选,负责巡考员工作的监督管理。审核考生报名资料,发布成绩、发放证书。
(6)受理通过邮件、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的咨询、投诉及复议事项。
(7)处理考点、特派员、巡考员及考生出现的违规行为,并上报认证委员会。
(8)负责信息系统运维、认证数据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数据安全。
(9)负责GESP品牌宣传合规性监督。
(10)审核合作机构(如技术供应商、认证服务中心、考点)资质,合同签署、履约监督及评价。
(11)拟制认证奖励与处罚方案,修订完善认证相关规定及条例,并报认证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特派员
1.设置与任命
在开展认证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别行政区,设1名省特派员。若连续4期每期认证人数超过1000人的城市,省特派员可评估并申请增设1名市特派员。特派员由计算机教育领域的高校及科研院所专业人士担任,优先选聘当地高校教师和CSP-J/S特派员,经认证办公室提名,报认证委员会主席审批任免,其不得在认证服务中心任职或存在利益关系,不得与所负责区域内考点存在影响公正履职的各种利益关系。
2.特派员的职责
(1)监督本省/市GESP认证工作合规、有序开展。
(2)负责本省/市GESP认证推广活动,包括举办讲座、研讨会以及走进中小学等活动,拓展本省GESP考点,提升GESP公众认知度与参与度。
(3)管理本省/市考点考务工作,包括组织考试环境安装管理、秩序监督、监控视频收集、监考人员资质审查与监督、考点考务培训等。受理考生对考点的投诉,及时调查解决或上报认证办公室。监督考点工作的合规性,发现违规及时上报处理。
(4)负责本省/市各考点巡考员的选拔报批、监督、考核、更换及日常管理。
(5)收集并反映认证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第十条 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特派员各成员不得交叉兼任。其中组织、技术、命题三个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不得来自同一个任职单位,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同一个委员会的委员不得来自同一任职单位,命题委员会同一单位一般不能超过2人。
第三章 对成员的约束
第一条 组织机构成员应自觉维护CCF及认证组织机构的声誉,严禁发表或实施任何损害CCF及其他成员利益的言行。
第二条 未经CCF书面授权,组织机构成员禁止在任何宣传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印刷品等)擅自使用CCF品牌及相关产品进行宣传,且不得发布任何虚假信息。
第三条 组织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GESP认证的命题、阅卷、监考及其他可能损害认证公平性的活动。
第四条 组织机构成员参与研发和讲授青少年编程课程或相关课程时,均不得宣传、展示或暗示其委员身份,但经学会书面批准并统一安排的推广活动、公开课及参考用书编写活动除外。
第五条 严禁组织机构成员索贿、收受贿赂,或为考点、认证服务中心及考生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诺提供考试相关特殊便利。
第六条 组织机构成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项目涉密内容及工作过程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组织机构成员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并按规定完成任务。
第八条 在审议处理违规事项,或涉及与组织机构成员存在利益关联的决策时,相关成员予以回避。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相关决策过程。
第九条 CCF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至除名等相应处罚措施,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附则
本条例由CCF制定,由CCF秘书长批准并由秘书处发布实施,解释权归CCF秘书处。
*本规则于2023年3月6日发布,2025年8月18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