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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P特派员条例(试行)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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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为做好GESP编程能力等级认证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计算机学会设立GESP特派员职务。GESP特派员是负责各省GESP编程能力等级认证活动的专务人员,每省1-2人,其职责为负责巡视监督,保证认证的公正性。GESP特派员由CCF秘书处审核合格后由主办单位聘任,由CCF秘书处管理备案。

第二条 特派员条件

1.能严格遵守GESP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则,坚持公正原则,有责任心并有较强的公信力。

2.优先大学教师,优先CSP-J/S特派员,不得是考试组织方人员,每个单位限一人。

3.热心GESP工作,能得到本人所在单位支持。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熟悉GESP及其系列活动的组织工作。

5.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6.接受CCF秘书处的监督。

第三条 特派员申报程序

1.填写申请表。

2.所在单位批准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3.CCF秘书处批准。

4.由CCF颁发聘书。

第四条 特派员职责

1.及时向考生、认证服务中心、考点和有关单位传达CCF关于活动规则、活动信息以及和活动有关的技术信息。

2.经报备CCF秘书处后,组织当地GESP相关培训活动。

3.向CCF及时反映认证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提出改进建议。

4.参加由CCF组织的有关活动。

5.管理、监督GESP本省工作:

(1) 参与组织GESP报名工作;

(2) 配合主办单位向参加GESP考生提供所需的考试环境;

(3) 监督GESP考场的考试,收集本省每个考场监控视频,逐条查看;

(4) 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后及时制止并按规则给予处罚;

(5) 发现监考人员有违规行为后及时撤换并按规则给予处罚或上报;

(6) 发现认证服务中心、考点有违规行为后,上报CCF GESP办公室,按照规则,给予撤销认证服务中心或考点的处罚;

(7) 接受参加GESP的申诉并及时解决或上报主办单位;

(8) 传达CCF通报的考试结果,根据公布的考试结果,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宣布。

(9) 分发GESP考试证书。

第五条.特派员具有如下职权

1.选定本省GESP分考场,指定或撤换各分考场负责人、巡考员。

2.根据规则对舞弊考生或监考人进行惩罚或上报主办单位。

3.接受参加GESP考生的申诉并及时解决或上报主办单位。

第六条 奖励、约束和惩罚

奖励:

1.对特派员的评奖每二年进行一次,每次评奖面不超过特派员总数的20%。

2.被评奖特派员的条件:

(1)任特派员职务在三年以上;

(2)严格按照GESP相关条例组织活动;

(3)在计算机普及和组织GESP方面成绩突出。

3.任特派员十年以上且贡献突出者可提名CCF卓越服务奖。

4.优秀特派员的评选工作由组织委员会负责。

5.上述优秀者由主办单位颁发优秀特派员证书并予以奖励。

6.评奖细则由《评奖条例》给出。

惩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担任特派员职务:

1.有严重违犯GESP规则或泄密行为。

2.接受他人的贿赂。

3.不能履行特派员职责中所列条款。

4.认证服务中心人员,参与考点相关工作人员。

5.与认证服务中心人员、考点人员有串通、关联交易以及扰乱当地市场行为。

第七条 其他条款

1.特派员的工作向主办单位负责。

2.特派员根据GESP相关条例开展工作和行使其职权,任何人不得妨碍特派员按照条例或规则履行其职责。

3.本条例是GESP管理条例的组成部分,具有与GESP管理条例同等效力。

4.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计算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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